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於5月8日發布《關於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》(下稱《反壟斷法解釋》),明確了起訴、案件受理、管轄、舉證責任分配、訴訟證據等問題。
《第一財經日報》在報道這一新聞時寫道:「公民可以提起反壟斷之訴,原告舉證責任減輕,讓深受壟斷之苦的公眾看到希望。」。
對《反壟斷法》充滿期待的民眾,可能以為他們看到了希望,但也許,隨著時間的推移,隨著《反壟斷法》越來越多的得到應用,人們將品嘗到這部法律帶來的一些苦果。
最高法院這次發布的規定,只是涉及引發民事糾紛的壟斷行為,換言之,最高法院接下來應該還會發布其它解釋,因為《反壟斷法》涵蓋面非常廣泛,其關註面並不限於「壟斷行為」中的民事糾紛。
《反壟斷法解釋》第七條規定:「被訴壟斷行為屬於《反壟斷法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(一)項至第(五)項規定的壟斷協議的,被告應對該協議不具有排除、限制競爭的效果承擔舉證責任。」。
那麼,《反壟斷法》第十三條的內容是什麼?主要是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在商品價格、生產數量、銷售數量、原材料採購等方面達成協議或者協同行為。比如說兩個同樣賣房子的開發商不能聚在一起,討論要以什麼樣的價格銷售房屋;兩個火電廠廠長也不能聚在一起,說要以什麼樣的價格和數量採購電煤。
這一條款最主要的內容就是反對廠商「勾結定價」,就讓我們以此為例,看看最高院最近出台的解釋有何意義。
錶面上看起來,廠商之間很可能「勾結定價」;而當他們「勾結定價」的時候,又會損害消費者的利益。真實情況是這樣嗎?不見得。
第一,許多看起來像是「勾結定價」的行為,並不是廠商存心要在價格制定上達成某種協同,而這種局面的產生,也不是他們達成協議的結果。
舉例來講,如果開發商A將房價下調到8000元/平,而開發商B也隨之將房價下調到8000元/平的時候,他們未必是為了盯住對方,就算他們的某一方確實是隨時跟進對方的價格變動,來調整自己的產品價格,也不見得就是勾結。哪怕兩家房地產公司老總坐到一起,互相商討達成協議,之後再回去一致調整價格,這種從行為上看是「板上釘釘」的「價格勾結」行為,其實也沒有多大效力。
理由非常簡單,實際上,他們只是在順應市場潮流行事而已。如果他們協同一致將房價下調到8000元/平,那一定是因為他們之前制定的價格已經不符合市場需求,因而他們不得不追隨市場調整價格。就是說,他們坐下來達成的協議,其實是受市場影響的結果,而市場情況的變動,並非他們兩個經營者所能完全操縱。
對這種情況,經濟學者薛兆豐曾經舉國一個生動的例子來演示:兩只老鷹在飛翔,一隻飛到哪裡,另一隻就跟到哪裡。根據這個事實,你說它們有沒有「勾結」?反壟斷執法者會說:「即使沒聽到它們在交談,也可以肯定它們有勾結,否則為什麼始終保持一致?」有趣的是,若我們再看寬廣一點,看到地上有隻兔子在山丘之間奔突,你恐怕會恍然大悟:不管老鷹之間是否有交談,它們其實都只是跟著兔子在調整方向!
是的,市場中的經營者,我們可能會經常看到他們的價格調整步驟相當一致,甚至可能見到他們開會討論如何應對當前的市場情況,但是,當他們做出價格調整的時候,其實都只是在追逐市場而已。他們就像兩只在空中飛翔的老鷹,方向一致,但不是勾結的結果,引領他們方向的,是在地上奔跑的兔子。而在市場中引領廠商做出價格調整的,就是消費者的行為。
第二,我們退一萬步來講,就算有什麼廠商的價格變動,並不是為了適應市場需求變動,而純粹是為了遵守某些協議,那我們要問,廠商之間的這種「價格勾結」會對消費者的利益造成什麼損害嗎?如果不會,我們就不應該立法規制這種行為。
認為廠商「勾結定價」會損害消費者利益的看法,源於對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合作關系的誤解。打眼看來,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只有競爭關系。要達成一項交易,出售者希望價格高一點,購買者希望價格低一點,在這點上他們常有激烈競爭,這點是沒錯的。但是,他們的合作關系還是更多,遠遠更多,因為生產者始終需要將產品賣出去,消費者始終需要把錢花出去。而在市場中,價格的不斷變動,就是他們之間在不斷尋求更多、更恰當的合作機會。
而為了達成交易,消費者不可能出價太低,否則他就買不到東西;生產者也不可能要價太高,否則他的東西就賣不出去。所以,市場中的價格雖然常有激烈波動,但它總是只能在雙方都可以接受的範圍內波動,如果誰制定的價格違背了這一點,他就要被市場淘汰。
一個生產者定價不當會被市場淘汰,兩個生產者,三個生產者,同時制定出不恰當的價格,情況又會怎樣呢?同樣會被市場所淘汰。還是以房地產為例,這些年來中國房價急速上漲,但不管漲幅看起來有多誇張,但它其實都是在市場可承受的範圍之內,我們設想,北京市四環邊上某個目前售價5萬/平的房屋,如果價格飆升到10萬/平的時候會怎樣,答案是它將賣不出去。不管這個價格是由某個開發商單獨制定的,還是由兩家、三家甚至全部房地產開發商聯合制定的,一旦它超出消費者可接受的價格,市場就會消失。
也就是說,即使不同的經營者有「價格勾結」的行為,他們「勾結」制定出來的價格,也只能跟著市場跑,也只能在消費者所能承受的範圍內。錶面上看來,在經營者「勾結定價」之下,有些消費者只能支出更多費用,甚至乾脆買不起相關產品,但這只能說這些消費者競爭不過其他消費者,有其他消費者可以比他出價更高而已。因為如果不是有別的消費者出價,經營者所制定出來的價格,就不可能維持下去,而只能重新調整。這就是經濟學家阿爾欽說的:「賣家只與賣家競爭,買家只與買家競爭,而賣家和買家之間不會競爭。」所以「勾結定價」即使存在,實際上也不會對消費者構成傷害。
總的來講,《反壟斷法》中關於價格勾結的條款本身是有問題的,這並非中國《反壟斷法》所特有,而是其所師從的美國一系列反壟斷法規的通病,對此,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羅納德‧科斯(Ronald H. Coase)曾經抱怨道:
「我被反壟斷法煩透了。假如價格漲了,法官就說是『壟斷定價』;價格跌了,就說是『掠奪定價』;價格不變,就說是『勾結定價』」。
今天中國《反壟斷法》關於價格規制的條款,屬於哪一種情況?不管屬於哪一種,現在談到的「勾結定價」顯然是不應該認定為一種違規行為的。如果能有這種認識,最高法在出台相關解釋時,就應該盡量淡化、減弱相關條款的效力和約束力。
但如今我們看到的最高法解釋,情況正好是相反的,它不但沒有弱化處理相關條款,還將舉證的責任推到被告一方,就是說,如果有消費者要提起相關訴訟,相關廠商要設法證明自己沒有過錯。這等於鼓勵消費者更多地走上法庭,用反壟斷法來為難企業經營者。現在這一解釋的出台,讓人不得不憂慮,也許不僅企業界會無端多出無盡麻煩,而且市場中的其他人,也將為此遭受損失,因為當企業營商成本上升的時候,它最終還是會分攤到市場中每個人的頭上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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星期六, 5月 12, 2012
反壟斷法「勾結定價」之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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